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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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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足之法定標準。 三、在國外設立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之規定。
  2. 2.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3. 3.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2條」的內容,保險業在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時需符合以下條件: 1. 條件一:最近一年內未被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處分,或已獲得主管機關確認處分情況已具體改善者。 範例資料:最近一年內,該保險業未被主管機關裁罰或處分,並且被主管機關確認其違反情況已經改善。 2. 條件二:最近一年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需達到200%以上。 範例資料:最近一年,該保險業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為250%,符合200%以上的要求。 3. 條件三: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投資總額需符合保險業法第146條之4的規定。 範例資料:該保險業在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時,其投資總額符合保險業法第146條之4的規定。 此外,如果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也需要符合上述第一項的規定。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違反金融法令做出重大裁罰措施的情況。 參考資料可以是《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保險業法令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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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