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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足之法定標準。 三、在國外設立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之規定。
  2. 保險業申請在國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3.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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