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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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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所稱子公司,指保險業持有外國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3. 3.保險業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分別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必須事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2. 子公司在此條文中指的是保險業擁有外國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3. 如果保險業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該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及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的規定辦理,這些情況不適用於本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8年11月19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20033

  • 分公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法規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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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子公司,指保險業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