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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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若保險業未按照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設立通訊處,主管機關有權命令裁撤該分支機構。 範例:假設一家保險公司在新的經營地點沒有設立相應的通訊處,主管機關便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對其下令裁撤該分支機構。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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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