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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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
- 2.保險業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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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了保險業通訊處的名稱和業務範圍。根據該條規定,保險業通訊處的名稱應該清楚表明其所屬的保險業。同時,保險業通訊處可以辦理以下事項: 1. 接受保戶申請保險,並將申請文件轉交給相應的機構。 2. 回答保戶對於保險事項的查詢。 3. 將代收的保險費轉交給相應的機構。 4. 接受並轉交給相應機構對於保戶的通知書等。 5. 接受並轉交保險給付的申請。 6. 如果有合格登記的業務員,可以進行保險招攬業務,但不能發出保單或臨時保單。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5)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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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