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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
  2. 保險業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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