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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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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除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定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8條,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需要滿足以下資格之一: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三、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這意味著,擔任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需要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之一,其中包括學歷和工作經驗條件。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者具有高中畢業並且擁有3年以上的保險業務經驗,他們可以符合第一個資格條件。另一方面,如果一位申請者具有高中畢業並且擔任了3年以上的保險行政或管理職位,他們可以符合第二個資格條件。此外,如果一位申請者從事保險工作經驗達到了五年以上,他們也可以符合第三個資格條件。以上是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提供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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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除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定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