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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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
- 2.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 3.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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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保險業需要的話,可以在國內設立通訊處。 2.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者變更通訊處的名稱、隸屬、主管的情況,需要向所屬的同業公會進行登錄。 3. 有關保險業通訊處的管理登錄操作細則,由所屬的同業公會制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同業公會還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1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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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