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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
  2.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3. 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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