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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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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這條法規要求保險業的國內分支機構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的六個月內,對於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的分支機構設置及其得辦理事項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設置或操作上違反了第七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規的要求,該保險公司需要在修正辦法實施後的六個月內調整該分支機構的設置或辦理事項,以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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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