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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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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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這條法規要求保險業的國內分支機構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的六個月內,對於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的分支機構設置及其得辦理事項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分支機構設置或操作上違反了第七條至前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規的要求,該保險公司需要在修正辦法實施後的六個月內調整該分支機構的設置或辦理事項,以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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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