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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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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設置之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涉及對外營業行為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二、設置之理由。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保險業在異地設置辦公場所且從事涉及對外營業行為的業務,必須在事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事項:一、預定設置的場所地址、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和用途。二、設置的理由。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相關事項。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8月21日公布,以規範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的程序和條件。 範例: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打算在異地設立一個新的辦公場所,並從事與銷售保險相關的業務,該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包括所預定設置場所的地址、使用單位的名稱、組織架構和用途,以及設置的理由。根據主管機關的指定,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事項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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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設置之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涉及對外營業行為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