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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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前條場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核准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預定遷入或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四、遷移或裁撤之理由。 五、遷移或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六、員工安置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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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申請書應詳細載明多項事項,包括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原核准之場所地址、預定遷入或裁撤之場所地址、遷移或裁撤之理由、遷移或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員工安置計畫等。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目前並無具體的範例與此法條直接相關,因此在這方面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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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