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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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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
核
准設置、遷移或裁撤
第八條
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
主管機關
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保險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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