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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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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經准設置、遷移或裁撤第八條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 2.保險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保險業在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場所後,應在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相應的設置、遷移或裁撤工作,並在完成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如果保險業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工作,原本的核准即被廢止。這意味著保險業在進行相應的設置、遷移或裁撤時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時間限制,以確保合規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獲得核准設置一個新的分支機構,根據第10條的規定,這家保險公司必須在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設置工作。完成後,他們需要在遷移或裁撤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如果他們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設置工作,原本的核准即被廢止,需要重新提交申請並獲得新的核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在設置、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時按時完成,以保護公眾的權益並維護市場秩序。

  • 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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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險業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第八條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