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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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保險業在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場所後,應在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相應的設置、遷移或裁撤工作,並在完成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如果保險業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工作,原本的核准即被廢止。這意味著保險業在進行相應的設置、遷移或裁撤時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時間限制,以確保合規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獲得核准設置一個新的分支機構,根據第10條的規定,這家保險公司必須在核准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設置工作。完成後,他們需要在遷移或裁撤後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申報。如果他們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設置工作,原本的核准即被廢止,需要重新提交申請並獲得新的核准。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在設置、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時按時完成,以保護公眾的權益並維護市場秩序。
- 核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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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