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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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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業在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時,若其業務不涉及對外營業行為,則應在啟用、遷移或裁撤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名稱、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以及具體事實理由。這一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在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時,能夠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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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