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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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業在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時,若其業務不涉及對外營業行為,則應在啟用、遷移或裁撤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使用單位名稱、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以及具體事實理由。這一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在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時,能夠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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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