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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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
- 2.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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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業可以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的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在增設、遷移或裁撤這些場所之前,保險業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提供該場所的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和具體事實理由。報備應在啟用、遷移、裁撤後的十五天內完成。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在設立和管理場所時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業在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的場所時,必須按照法規的要求進行報備。例如,一家保險公司決定在台北市設立一個電腦中心,用於儲存和管理大量的數據。該保險公司應向主管機關提交一份報告,詳細說明這個場所的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和設立的具體理由。報告必須在該場所啟用後的十五天內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供備查。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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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