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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
  2.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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