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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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前二條規定所設置之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 二、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 三、從事電話行銷業務。 四、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營業據點。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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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保險業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應遵守的要求,包括分支機構所在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禁止在該場所進行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從事電話行銷業務、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為營業據點等。此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還可能有其他限制事項。 作為解釋舉例,根據資料庫中最新的相關資料,《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3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保險業的客戶權益和營業秩序。例如,一家保險公司計劃在某個地點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根據該條規定,該分支機構不得在該地點對外提供服務、收取保險費或進行電話行銷業務。此外,分支機構應該設置門禁,以防止客戶誤認該地點為正式的營業據點。主管機關可能還會規定其他限制,以確保保險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遵守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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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