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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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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
  2. 2.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保險業服務中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事項。 二、保簽署以外之核保作業。 三、理賠簽署以外之理賠作業。 四、接受保戶辦理保全或契約變更申請、將申請文件及代收貸款之本金及利息轉送所隸屬機構。 五、無須核保人員簽署之保全或契約變更作業,且不涉及款項支付核決。
  4. 4.保險業有於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者,準用第二項規定。
  5. 5.保險業有於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者,得於保險櫃檯辦理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保險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 2. 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後,需要在啟用、遷移或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業務範圍以及具體事實理由。 3. 保險業服務中心可以辦理以下事項: - 第19條第2項規定的事項。 - 核保作業,除核保簽署之外的其他作業。 - 理賠作業,除理賠簽署之外的其他作業。 - 接受保戶辦理保全或契約變更申請,並將申請文件及代收的貸款本金和利息轉交所隸屬的業務部門。 - 辦理不需要核保人員簽署的保全或契約變更作業,且不涉及款項支付核決。 4. 如果保險業在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則適用第2項的規定。 5. 如果保險業在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則可以在保險櫃檯辦理第3項第1款規定的事項。 依據這些規定,保險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並且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服務中心可以辦理核保、理賠、保全和契約變更等相關業務。如果保險業在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檯,則還可以在櫃檯辦理一部分業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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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