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5

快速跳轉
  1. 1.保險業服務中心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並應於服務中心處所門首表明服務中心之標示。
  2. 2.保險業服務中心應置主管一人,其除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業工作經驗四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保險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業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了保險業服務中心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保險業服務中心的名稱應該顯示其所屬的保險業,並且在服務中心的門前應該標示服務中心的標誌。 2. 保險業服務中心應該指定一名主管,該主管除了需要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的規定外,還需要滿足以下資格之一: - 第一,擁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具有四年以上的保險業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過一年以上的保險業主管職務,且成績優良。 - 第二,具有五年以上的保險業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過二年以上的保險業主管職務,且成績優良。 - 第三,有其他足以證明其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的事實,並且能夠有效地經營保險業務。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險業服務中心能夠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並且有合格的主管來負責管理和監督業務的執行。相關參考資料包括《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服務中心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並應於服務中心處所門首表明服務中心之標示。保險業服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