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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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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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在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資產評估、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和業務管理事項方面的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這些方面的規定如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中的規定不低於台灣的法令要求時,可以提出相關說明和聲明。這些說明和聲明需要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以符合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60004&FLNO=14) - 類似範例:專業再保險業來自美國的公司A,根據美國的法律和公司制度,在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資產評估、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以及其他財務和業務管理事項方面有完善的規定。公司A經過內部評估判斷,認為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中的規定不低於台灣法令的規定。為了符合台灣法規,公司A提交了相關的說明文件和聲明,由在台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這樣公司A就可以根據其本國法律和公司制度的要求來處理相關的業務和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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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