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保險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制度、資產評估及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其本國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制度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