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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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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國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人員查出具證明者,得不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如果能夠提供該本公司財務健全的證明文件以及聲明符合其本國法令,則可以豁免依照保險法第143條之4以及第144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辦理手續。 這代表在特定情況下,外國保險公司在從事再保險業務時,如果能夠證明其財務狀況良好並符合本國法律要求,則可以免除一些手續和規定的適用。具體來說,他們不需要按照保險法的特定條款辦理手續。 在進行此種免除的情況下,外國保險公司需要提供文件證明其財務狀況和符合本國法律的要求,這些文件可以作為證明公司可靠性和遵守法律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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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國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