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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保險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國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人員查出具證明者,得不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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