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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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所提存的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三個項目。首先是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這是為應對大額再保賠款提存的準備金,用於應對發生異常業務損失所需的支出。其次是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這是為應對每個類別的損失率或再保賠款變動而提存的準備金。最後是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的特別準備金,但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其加提和沖減方式以及累積限額。 根據本條第2項,異常業務損失指的是發生以下情況之一且單一事件自留再保賠款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損失:保險同業破產、清算、涉訟或其他異常情況,對於尚未了責任但仍需支付的再保賠款及相關費用;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海嘯;以及人為事故如空難、大火、戰爭、恐怖主義攻擊等。 第三項指出自留再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暨已報未付再保賠款以及未報再保賠款。 根據第四項,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的每年增加數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第五項規定,除非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否則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的第一項各款,應在102年1月1日後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以上資訊來自中華民國法網(www.lawtw.com.tw)。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 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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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