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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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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應自留再保費提存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其提存比率為百分之一。但涉及地震、戰爭或恐怖主義攻擊之異常業務,得提高至百分之三。 二、發生異常業務損失之實際自留再保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部分,得就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三、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十五年者,得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辦理。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所提存的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三個項目。首先是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這是為應對大額再保賠款提存的準備金,用於應對發生異常業務損失所需的支出。其次是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這是為應對每個類別的損失率或再保賠款變動而提存的準備金。最後是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的特別準備金,但必須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其加提和沖減方式以及累積限額。 根據本條第2項,異常業務損失指的是發生以下情況之一且單一事件自留再保賠款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損失:保險同業破產、清算、涉訟或其他異常情況,對於尚未了責任但仍需支付的再保賠款及相關費用;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海嘯;以及人為事故如空難、大火、戰爭、恐怖主義攻擊等。 第三項指出自留再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暨已報未付再保賠款以及未報再保賠款。 根據第四項,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的每年增加數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第五項規定,除非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否則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的第一項各款,應在102年1月1日後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以上資訊來自中華民國法網(www.lawtw.com.tw)。

  • 名詞
  • 提存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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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應按自留再保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