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發生異常業務損失所需支應之巨額再保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再保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備金。 三、其他因特殊需要而加提之特別準備金。但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異常業務損失,指發生下列情事之一,且單一事件累積自留再保賠款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損失: 一、因業務往來之保險同業破產、清算、涉訟或其他異常情事,對於未了責任,仍須繼續攤付之再保賠款及有關費用。 二、颱風、地震、洪水、海嘯等天然災害。 三、空難、大火、戰爭、恐怖主義攻擊等人為事故。
  3. 前項所稱自留再保賠款,包括已付再保賠款已報未付再保賠款及未報再保賠款。
  4. 第一項各款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5. 第一項各款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