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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傳統再保險所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外,其餘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2.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指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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