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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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外,其餘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 2.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指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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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3條,專業再保險業在處理尚未屆滿之有效合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危險時,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專業再保險業應根據各種保險未到期之危險,計算出未滿期的保費。 2. 根據各個保險業務的特性和精算原則,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負責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若有變更,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正在承保一份有效期為一年的個人意外險,且已經過了6個月,根據該法條第1項的規定,該公司應根據剩餘的6個月危險來計算未滿期的保費。此外,該公司還需要依據保險業務的特性和精算原則,確定如何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和備查。
- 業名詞
- 非名詞
- 提存名詞
- 第四條至第六條條文
- 適名詞
- 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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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