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自留再保賠款扣除該險以異常業務損失準備金沖減後之損失率低於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之平均損失率時,專業再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提存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自留再保賠款扣除該險以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損失率超過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之平均損失率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金額之百分之六十時,其超過部分,得依收回規定處理。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險可沖減或收回金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專業再保險業在自留業務方面應進行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的提存或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 對於自留再保費涉及的異常業務,應按照一定比率提存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提存比率為1%。但對於涉及地震、戰爭或恐怖主義攻擊的異常業務,提存比率可提高至3%。 2. 如果發生異常業務損失,且實際自留再保賠款金額超過1億台幣的部分,可以將超過部分從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中沖減。 3. 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15年的情況下,可以由經簽證精算人員評估訂定收回機制,並向主管機關報送備查辦理。如果需要變更,也需要按照相同流程進行。 此外,第2款和第3款涉及的金額沖減或收回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進行,可以從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中沖減或收回。 以上資料來自於《再保險法動態分析》一書中的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

  • 名詞
  • 名詞
  • 提存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自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