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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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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有關直接承保業務以外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如何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當某一險別的損失率低於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損失率時,專業再保險業應就差額部分提存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當某一險別的損失率超過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損失率時,專業再保險業可以沖減已提存的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當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當年度自留的滿期保險費的百分之六十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規定處理。 根據第二項,沖減或收回金額應扣除所得稅後的餘額,并可以從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中沖減或收回。 根據上述條文,專業再保險業在處理自留業務時,對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有具體的規定,涉及提存、沖減和收回等事項。 參考資料: 1.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2.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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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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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有關直接承保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