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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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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將該年度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專業再保險業對再保險業務所需遵循的財務管理規則。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專業再保險業在計算賠款準備金時,應根據過去的理賠經驗和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原則的方法進行計算,並提存已報未付及未報再保賠款。而已報未付再保險賠款應根據實際相關資料進行估算並提存。第2項規定了提存方式應由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決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在變更時也需遵循同樣的程序。第3項則要求賠款準備金應在次年度收回,並按當年度資料計算後重新提存。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的相關規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的提存方式確實由簽證精算人員進行評估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1^]。例如,如果一家專業再保險公司在特定險別上的再保險業務出現了大量的損失,該公司的簽證精算人員可能會計算相應的賠款準備金,並根據提存方式的規定進行操作。這樣可以確保專業再保險業具有足夠的資金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賠償。 註解: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1080004365 號公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fsc.gov.tw/Chi/index.php?p=51a34660a1b2030532565efec79edd0db3adf45fb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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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專業再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將該年度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