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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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六十,且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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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該條關於專業再保險業之準備金的規定如下: 1. 專業再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時,除了要遵守其他法令的規定和負債適足準備金的要求之外,還應根據本辦法計算再保險分入業務、轉再保險分出業務、以及自留業務相關的金額。同時,專業再保險業也應按照主管機關核准的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的規定,編製相應的報表,並將其記錄在特設帳簿中。 2. 在營業年度結束時,專業再保險業還應將該年度再保分入業務和自留業務的各項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的查核和簽證後,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報送。 根據該條規定,專業再保險業在提存準備金時,需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及負債適足準備金的要求。同時,該業務也需要按照主管機關核准的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進行相應的處理程序和報表編製。此外,專業再保險業在營業年度結束時,還需將再保分入業務和自留業務的相關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和簽證後,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報送。 參考資料:「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
- 業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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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