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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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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文件首頁應記載公司名稱、公開依據。 二、公司概況應記載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本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三、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四、業務概況應記載分入業務之性質。 五、應記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所規定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六、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為特別記載之事項。
  2. 2.外國保險業辦理前項規定事項,應登載於臺灣分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臺灣分公司營業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專業再保險業國外投資的限制。根據這條規定,專業再保險業的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的百分之六十。此外,此類投資不受《專業再保險業監理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的限制。 依據《專業再保險業監理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其資金在境外進行投資時,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持有特定金融資產、設有境外投資節點等。然而,《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明確規定專業再保險業的國外投資總額不受這些限制。 因此,按照法規的規定,專業再保險業在進行國外投資時,投資總額不能超過其資金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受《專業再保險業監理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的限制。

  • 名詞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法規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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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專業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