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文件首頁應記載公司名稱、公開依據。 二、公司概況應記載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本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 三、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四、業務概況應記載分入業務之性質。 五、應記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所規定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 六、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為特別記載之事項。
  2. 外國保險業辦理前項規定事項,應登載於臺灣分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臺灣分公司營業處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