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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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其國外本公司財務健全,經提出其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聲明符合其本國法令者,得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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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專業再保險業應該編制說明文件,並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說明文件的首頁應該包含公司名稱和公開依據。 2. 公司概況應該包括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對於外國保險業還應該包括分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和資本額。 3. 財務概況應該包含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 業務概況應該記載分入業務的性質。 5. 應該記載與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和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有關的重大訊息,這些訊息涉及大眾的權益。 6. 特別記載事項應該包含主管機關處分的事項,以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應該特別記載的事項。 對於外國保險業,上述規定的事項應該登載於台灣分公司的網站或以書面方式備置於台灣分公司的營業處所。 根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專業再保險業應該編制說明文件,並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相應的記載和公開。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保險局的「保險代理人財團法人成員資格審查辦法」,要求專業再保險業在營業許可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的公司資訊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財務報表、業務概況等。這些資訊應該按照「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要求進行編製和公開。
- 業名詞
- 並聲明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條文
- 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43-4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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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