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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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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不適用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專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不適用保險法第六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這表示專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要求,與其他類型的保險業者不同。具體來說,第六條和第十一條是關於保險業務的授權和許可的規定,而專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不需要遵守這些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0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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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不適用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