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不適用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專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不適用保險法第六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這表示專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要求,與其他類型的保險業者不同。具體來說,第六條和第十一條是關於保險業務的授權和許可的規定,而專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業者不需要遵守這些規定。 參考資料:《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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