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但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在此限。
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6條,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的再保險分出業務,反之亦然。然而,如果符合保險法第138條第一項的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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