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7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為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一、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三、經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國外再保險或保險組織。四、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得經營再保險業務之再保險組織、保險組織或危險分散機制。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再保險組織、保險組織或危險分散機制。如果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其對象不符合前項規定,則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 [範例]: 根據國寶人壽保險公司的營運業務範圍,該公司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再保險業務。因此,國寶人壽保險公司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再保險業務之保險業,可以被視為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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