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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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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保險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修正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傷害保險業務者,免依本條規定申請經營傷害保險。 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能力者,且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前開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具備符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法務、保全、投資、保、理賠及精算之合格簽署人員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之核保及理賠等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專業人員。 四、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經財產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3. 3.營業未滿一年之數位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得不受第一項各款應具備最近一年實績之資格條件限制。
  4. 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其申請文件有違反法令或虛偽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的財產保險業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 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能力,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足比率。這意味著財產保險業需要具備足夠的財務實力和經營能力。 範例: 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超過了法律要求的適足比率,則該公司具備這項資格條件。 2. 最近一年內未受到主管機關的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到前開處分但已獲得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這表示財產保險業不得在最近一年內受到重大的裁罰或處分。 範例: 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最近一年內未曾受到主管機關的重大裁罰或處分,或已取得具體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認可,則該公司符合這項資格條件。 3. 具備符合法律規定之專業人員,包括法務、保全、投資、核保、理賠及精算之合格簽署人員以及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專業人員。這表示財產保險公司需要擁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 範例: 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等專業人員,則該公司具備這項資格條件。 4. 最近一年的公平待客評核結果應達到財產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如果財產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財產保險業在對待客戶方面需要符合一定的公平待客評核結果要求,並達到相應的比例。 範例: 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的公平待客評核結果達到財產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或者該公司提出了合理解釋並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則該公司符合這項資格條件。 如果財產保險業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許可。這意味著如果一家財產保險公司不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主管機關可以撤銷該公司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的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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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修正前第一百三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