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財產保險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且實際經營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超過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 三、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前開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結果為財產保險業前百分之五十。但經財產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三年內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協助研議並開辦新保險商品、推動新業務,或推動社會公益工作,績效卓越。
  2. 2.前項第三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3. 3.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其保險契約應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
  4. 4.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但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財產保險業因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而銷售含有重大疾病或癌症死亡給付項目之保險商品者,於所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原保戶及原承保條件下,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然而,如果符合以下資格條件,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1.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且實際經營三年以上。 2. 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3.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前開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4. 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業前百分之五十。但經財產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最近三年內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協助研議並開辦新保險商品、推動新業務,或推動社會公益工作,績效卓越。 在第2款中,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2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另外,根據第3款和第4款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時,保險契約應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此外,在本辦法中學成保險業因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而銷售含有非重大疾病或癌症死亡給付項目之保險商品者,在所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原保戶及原承保條件下,不在此限。 以上為根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所提供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