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然而,如果符合以下資格條件,則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1.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且實際經營三年以上。 2. 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二百五十。 3.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受前開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4. 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業前百分之五十。但經財產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最近三年內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協助研議並開辦新保險商品、推動新業務,或推動社會公益工作,績效卓越。 在第2款中,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2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另外,根據第3款和第4款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時,保險契約應以主保險契約或附加於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之附加契約或附加條款為限。此外,在本辦法中學成保險業因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而銷售含有非重大疾病或癌症死亡給付項目之保險商品者,在所承受人身保險業之原保戶及原承保條件下,不在此限。 以上為根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6條所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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