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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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照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 2.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建立信託財產評審機制,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報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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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該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審核制度。這些制度應該符合保險業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此外,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還應該建立信託財產評審機制,每三個月對信託財產進行評審,並向董事會提供報告。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22條的這些要求,保險業在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時需要注意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建立,同時也需要定期評審信託財產並向董事會報告。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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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