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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負責督導保險金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信託財產評審人員或相當層級人員。 二、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執行保險金信託行政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或相當層級人員。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
  2.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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