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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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負責督導保險金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信託財產評審人員或相當層級人員。 二、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執行保險金信託行政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或相當層級人員。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
- 2.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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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人員根據其職務性質可分為三類:督導人員、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一、督導人員包括總經理、總稽核、負責督導保險金信託業務的副總經理、協理、信託財產評審人員或相當層級的人員。 二、管理人員包括負責管理及執行保險金信託行政業務的經理、副理、襄理、科長或相當層級的人員。 三、業務人員則是指除了前兩項以外的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的人員。 另外,依據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若與以上三類人員的職責相當,則也應視同該類人員。 範例參考資料: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104年12月18日公告生效。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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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