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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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督導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已參加最近一年內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舉辦的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總時數累計達到三小時以上,並持有結業證書。 2. 曾在國內外的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在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總時數達到三十小時以上。 3. 通過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舉辦的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根據此條規定,督導人員每三年需要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舉辦的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總時數累計達到六小時以上。 參考資料: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80090&FLNO=6)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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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