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曾在最近一年內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舉辦的保險金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並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管理人員需具備參加訓練課程的資格或符合其他相關規定,以符合擔任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 此外,根據第 7 條第 2 款的規定,管理人員每三年需要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舉辦的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這表示管理人員需要定期更新相關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其在保險金信託業務中的適格性和專業水平。 繁體中文參考資料: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7)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