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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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 2.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 3.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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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8條,對於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業務人員有以下要求: 1. 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舉辦的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合格。 根據主管機關的指定或認可機構,業務人員需要通過相關的專業測驗,以確保其具備相關的知識和能力。 2. 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的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和在職訓練。對於初任或離職兩年後重新擔任業務人員的人員,應在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總時數應達到12小時以上;在職人員則應在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總時數應達到18小時以上。 根據主管機關的指定或認可機構,業務人員需要參加初任訓練和在職訓練,以不斷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3. 參加訓練課程的時數應不低於應達訓練時數的三分之一。 根據該條款的要求,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機構舉辦的訓練課程的時數應達到應達訓練時數的三分之一,確保業務人員接受足夠的專業培訓。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保險金融信託業專業測驗辦法」,業務人員需參加並通過該測驗,以確保其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此測驗根據相關法規和業務需求,包括保險金融知識、信託業務法規、風險管理等內容。業務人員需要準備相關的資料並參加測驗,通過後才能繼續從事保險金信託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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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