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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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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應符合之資格,應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定並辦理登錄。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始辦理登錄外,經登錄,不得執行相關業務。
  2. 2.不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人員,不得執行相關業務並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保險業應報請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
  3. 3.第一項人員有異動者,保險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4. 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因第二項情形撤銷登錄者,同業公會自撤銷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人員需要符合第6條至第8條的資格要求,並經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審定和登錄。如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相關規定,則不得執行相關業務,也不得進行登錄。如果已經登錄的人員不符合資格,保險業應該報請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對於第一項人員有異動的情況,保險業應該在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如果因第二項情形導致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的登錄被撤銷,同業公會在撤銷登錄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得受理其再次登錄。 參考資料: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保險業公會,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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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應符合之資格,應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