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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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人員需要符合第6條至第8條的資格要求,並經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審定和登錄。如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相關規定,則不得執行相關業務,也不得進行登錄。如果已經登錄的人員不符合資格,保險業應該報請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對於第一項人員有異動的情況,保險業應該在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如果因第二項情形導致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的登錄被撤銷,同業公會在撤銷登錄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得受理其再次登錄。 參考資料: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保險業公會,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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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