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並以明顯方式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二、保險業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信託財產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