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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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金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保險金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保險金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保險金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受託人經主管機關廢止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後,受託人就本信託契約之後續處理方式。 十三、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四、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2.前項第一款有關受託人、受益人之資格及第三款有關信託財產之種類,應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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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保險金信託契約的訂定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應記載下列各項事項: 1.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2. 信託目的。 3. 信託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價額。 4. 保險金信託的存續期間。 5.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6. 保險金信託的收益計算、分配的時期和方法。 7. 在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和交付方式。 8. 受託人的責任。 9. 受託人的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方法。 10. 各項費用的負擔和支付方式。 11. 保險金信託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事由。 12. 在受託人經主管機關廢止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的許可後,受託人對於該信託契約的後續處理方式。 13. 契約的簽訂日期。 14. 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有關受託人、受益人的資格以及信託財產的種類應符合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的規定。北市高民一中刑事判例94年度刑上552 號判決中提到,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受託人的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方法應在保險金信託契約中清楚記載。
- 受益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保險法 第 138-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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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