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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2.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保險金信託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及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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