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保險金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公債或金融債券。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 2.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保險金信託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及其額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保險金信託資金的運用範圍和限制。根據該條第一項,保險金信託資金可以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公債或金融債券、短期票券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方式進行運用。第二項則指出,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保險金信託的資金運用範圍和額度進行限制。 根據2021年7月2日修訂的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保險金信託業運用資金之方式,包括:1.投資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股票。2.投資在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股票。3.投資在台灣金融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之金融商品。4.投資在國外金融商品交易所掛牌交易之金融商品。5.投資其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商品。6.經兼營證券、期貨、銀行等經營業者之證券、期貨、銀行及保險業務推出之金融商品。7.投資提供授信資金之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之擔保票券或證券。8.購買提供授信之機構授信予借款人之債券。9.其他保險業經營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金融商品。 舉例來說,根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一家保險公司將客戶的保險金託管給信託機構,並按照法規要求進行適當的資金運用。該公司可以將一部分的保險金以現金或存款方式存放在銀行,另一部分可以購買公債或金融債券進行投資,還可以投資短期票券等。此外,若經主管機關核准,該公司還可以選擇其他不同的資金運用方式,如投資證券市場的股票等。主管機關也有權在必要時對保險金信託的資金運用範圍和額度進行限制,以確保資金運用的安全和穩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