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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條

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五、財務報告附表。(格式五之一至格式五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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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9條,保險業的財務報告應包含以下報表和格式: 1. 資產負債表(格式一) 2. 綜合損益表(格式二) 3. 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4. 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5. 財務報告附表(包括格式五之一至格式五之五) 這些報表的內容和格式所針對的是保險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可以提供相關利害關係人(如投資人、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決策的依據。 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為以下之一: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IFRS 4)," 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 2019年12月31日, https://www.fasb.org/jsp/FASB/Page/SectionPage&cid=1176162468782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12月31日,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74&parentpath=0,3&mcustomize=topmenu&id=174 這些資料提供了關於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詳細內容和要求。根據這些準則,財務報表的名稱和格式已經明確規定,以確保報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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