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1 條
- 1.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格式十一) 二、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保險業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格式十二)
- 2.保險業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格式十三)
- 3.保險業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格式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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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1條的規定,保險業在報告中應揭露以下內容: 1. 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 最近兩年的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如果有進行利益轉增資配股的情況,還應揭露按發放股數追溯調整的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 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保險業的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包括按持有股數多寡分級統計的股東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的百分比。 2.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的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對於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的相對人為關係人的情況,需要揭露該相對人的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的關係,以及所取得或質押的股數。 3. 如果保險業獲得核准進行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那麼需要揭露核准的金額、預定發行以及已經發行的相關資訊。 以上內容的格式與範例可以參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相關格式,如格式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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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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