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2 條
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十五)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六)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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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保險業在財務報告中應該揭露最近五年度的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重要財務比率分析,以及其他可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等重要資訊的揭露。 其中,格式十五為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的格式,格式十六則是用於進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參考資料: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 - 保險業務會計編制準則專業解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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