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4 條
保險業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格式十九),並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本條所稱審計公費係指保險業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二、保險業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格式二十)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保險業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保險業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業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保險業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無法信賴保險業之聲明書或不願與保險業之財務報告發行任何關聯者。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業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保險業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保險業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保險業應就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保險業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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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4 條,保險業應揭露與簽證會計師及其事務所之審計公費和非審計公費相關的金額和非審計服務內容。同時,該法條要求揭露與會計師相關的資訊。 根據參考資料,揭露會計師資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 如果保險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並且新的審計公費比前一年度減少,則應揭露減少的金額、比例和原因。 2. 如果審計公費比前一年度減少百分之十以上,則應揭露減少的金額、比例和原因。 3. 審計公費的定義是指給付簽證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和財務預測核閱所支付的公費。 如果保險業在近兩年及其期末期間有更換會計師的情況,還需要揭露更換會計師前任的相關資訊,其中包括: 1. 更換會計師的日期和原因,並說明是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還是保險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 前任會計師在過去兩年內是否發表過除無保留意見以外的查核報告,如果有,需要揭露其意見和原因。 3. 如果保險業與前任會計師在以下事項上有不同意見,需要揭露: - 會計原則或實務。 - 財務業務報告的揭露。 - 查核範圍或步驟。 - 揭露不同意見的性質、公司對待方式(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回答繼任會計師相關詢問)以及最終處理結果。 4. 如果有以下情況,也需要揭露: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公司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導致財務報告不可信賴。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公司不願發行任何與其財務報告相關的聲明書或與其有關聯的財務報告。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者資料顯示擴大查核範圍可能損害以前或即將發行的財務報告的可信度,但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前任會計師沒有擴大查核範圍。 -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保險公司根據所收集的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的財務報告的可信度可能受損,但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前任會計師沒有處理這一問題。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保險業應該函送前任會計師,讓其回覆上述不同意見。保險業需要揭露前任會計師的回信內容。 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修訂版)或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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