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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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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的規定,保險業在編製和揭露財務報告時,應按照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的規定,與核閱會計師洽談並取得其複核意見。這表示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確保符合相關的揭露要求,並須經過外部會計師的複核。這樣可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 揭露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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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規定:「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