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的規定,保險業在編製和揭露財務報告時,應按照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的規定,與核閱會計師洽談並取得其複核意見。這表示保險業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確保符合相關的揭露要求,並須經過外部會計師的複核。這樣可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