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 1.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 一、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三、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 四、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 2.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外,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二、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 三、應收款項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 四、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 五、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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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6 條規定了期中財務報告的內容和揭露要求。 根據該條第 1 項,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以下各期間的資產負債表:(1)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和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2)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和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綜合損益表;(3)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的權益變動表,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權益變動表;(4)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的現金流量表,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現金流量表。 而根據該條第 2 項的規定,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並應揭露下列資訊:(1)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2)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3)應收款項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4)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和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等;(5)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期中財務報告中揭露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規定新發布的一項準則,並說明了該準則對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這就符合了第 2 項中第一點的要求。 參考資料: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21)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網路]。取自: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38&parentpath=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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