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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7 條

  1. 1.保險業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
  2. 2.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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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7 條的規定: 1. 對於保險業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除非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這些長期股權投資應該按照權益法進行評價。對於其他會計處理,應該與第二章的規定保持一致。 2. 在個體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基於合併的編報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分攤數相同。同樣地,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應與基於合併的編報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參考資料: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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