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0-2 條是指保險業在進行企業合併時,對於認列的商譽應進行減損測試。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的規定,保險業需至少每年對商譽進行減損測試,確保合併後被收購公司的實際營運情況與合併時的預期效益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如果存在重大差異,則需在財務報告中附註揭露相關資訊。 其中,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所發布的相關會計準則,該準則規定了對商譽進行減損測試的要求和程序。 範例:假設保險公司A收購保險公司B,並認列了商譽。然而,在合併後的一年內,公司B的實際營運情況與合併時預期的效益有很大的差異。根據第 30-2 條的規定,保險公司A需要進行減損測試,以確定是否需要減損商譽並在財務報告中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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