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 條所規定,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保險公司參與了聯合協議,根據合約協議的約束,該保險公司需要根據本準則以及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核算和認列該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而如果聯合協議屬於合資的情況,根據第九條第三項第九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該保險公司需要按照權益法來處理合資權益。這意味着保險公司需要按照其在合資企業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和認列相應的收入、費用和權益。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會計研究文教基金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 條。 -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投資於合資企業中之權益法處理》,2011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