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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4 條

  1. 1.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2. 2.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3. 3.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九條第三項第九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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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 條所規定,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保險公司參與了聯合協議,根據合約協議的約束,該保險公司需要根據本準則以及適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核算和認列該聯合營運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 而如果聯合協議屬於合資的情況,根據第九條第三項第九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該保險公司需要按照權益法來處理合資權益。這意味着保險公司需要按照其在合資企業中的權益份額,核算和認列相應的收入、費用和權益。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會計研究文教基金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 條。 -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投資於合資企業中之權益法處理》,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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